1,非法拘禁超過24小時;
1,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或者壹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造成傷殘、死亡、精神障礙的;
5.有上述情形之壹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
6.司法人員非法拘留了壹個無辜的人。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是指違反法律規定,以各種方法和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情節輕微的,不屬於刑事處罰。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不受他人約束,不受國家機關或者公安派出所非法逮捕、拘留,非法剝奪自由、限制自由和非法搜查身體的依法獨立行動的權利。
我國法律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或者扣押他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壹)組織、脅迫、誘騙16周歲以下人員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壹)組織、脅迫、誘騙16周歲以下人員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