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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種姓制度是誰制定的?古代的修羅場是什麽意思?

印度雅利安人(以下簡稱雅利安人)入侵印度七河流域後,為了將他們較白的膚色與土著人較黑的膚色區分開來,他們開始使用瓦爾納壹詞。雅利安瓦爾納和達薩瓦爾納出現在雅利安人占領的地區。隨著雅利安人的社會分化,從事祭祀的僧侶和以部落首領為首的武士集團逐漸與雅利安人分離,成為兩個特權等級。普通大眾已經成為雅利安社會的第三層。這樣,加上被征服的土著居民,社會上自然會形成四個地位不同的社會階層。這四個等級的最早記錄可以在《梨俱吠陀》的最後壹篇《普拉卡什贊美詩》中找到。其中,依次提到了婆羅門、拉賈那納(即Khshatriya)、吠陀和首陀羅。四個種姓的出現屬於吠陀時代後期。

隨著社會的進壹步分化,種姓制度已經逐漸形成為壹種社會制度。作為壹個壹流的婆羅門,他壟斷了宗教事務,並形成了壹個特殊的祭司階層。壹些婆羅門也參與政治事務。赫魯曉夫的第二個層次是掌握軍政大權的武士階層。這兩個層次處於主導地位。三等吠陀人是雅利安人,從事農業、畜牧業和商業。這是就雅利安人的三種代表性職業而言的,但社會現實並非如此簡單。事實上,壹些高種姓的人也在從事低種姓的職業,但在?房子中間的壹些商人後來依靠他們的財富而繁榮起來。第四等級首陀羅基本上是被征服的土著人,但也有可憐的雅利安人。他們受到壓迫、奴役和歧視,從事手工業和農牧業,大多數是奴隸。

四個等級在法律經典和法典時代變得越來越嚴格。從專業上講,各種種姓原則上都是世襲的。根據《摩奴法典》,高種姓可以因為“貧窮”而從事低種姓的職業;相反,低種姓不允許從事高種姓的職業。在婚姻中,所有姓氏原則上與同壹姓氏通婚,即實行內婚制。《摩奴法典》規定,高種姓的男人可以因為“貪婪”而娶低種姓的女人;相反,低種姓男子不得與高種姓女子結婚。前者稱為“順婚”,後者稱為“逆婚”。職業世襲和種姓內婚制是種姓制度的基本特征。不同種姓的人不能坐在壹起吃飯。此外,在宗教和社會生活以及法律權利方面,姓氏之間有嚴格的界限和區別,尤其是前三個姓氏和首陀羅之間。前者有權參與雅利安人的宗教生活,進入教會後被稱為重生。後者無權,故稱非再生人。法律對再生人和非再生人之間的刑事犯罪、債務和繼承等民事糾紛有不同的規定。婆羅門教經典對各種姓氏之間的關系做出如此嚴格的規定,旨在確保高等種姓特別是婆羅門種姓的特權利益。

隨著社會分工的發展,維舍和首陀羅之間出現了許多從事不同職業的小團體。這些小型專業團體逐漸脫離了最初的瓦爾納,成為單獨的卡蒂。加蒂具有瓦爾納職業世襲和內婚制的基本特征,屬於被壓迫階級,社會地位低下。《摩奴法典》中記載了59種卡蒂,其中受壓迫最嚴重的是所謂的反向六種卡蒂:蘇特(照顧車馬的人)、馬格托(商人)、維迪哈卡(為婦女服務的人)、阿約戈沃(木匠)、薩特裏(殺死洞穴動物的人)和尚塔洛(運送親屬和劊子手屍體的人)。在這六種人中,尚塔拉是古代賤民(賤民)的代表,地位最低,受到的歧視最多。後來,加蒂的數量變得越來越多,四個瓦爾納之間的區別變得越來越沒有意義,因此這個概念逐漸消失,並被加蒂所取代。

英國殖民者入侵印度後,種姓制度繼續存在。據1931年英國殖民當局在印度進行的人口調查統計,印度有3500名鑄工。其中受壓迫的種姓有429個,約有6000萬人。印度民族主義者註意到受壓迫種姓的問題。1931年,M.K .甘地呼籲廢除賤民制度,並倡導哈裏揚運動以提高賤民的地位,以喚起“賤民”參與民族獨立運動。從65438年到0942年,出生為“賤民”的阿姆德卡建立了全印度在冊種姓聯盟,領導“賤民”進行合法鬥爭。在今天的印度,“達利特人”的數量接近1億,種姓仍然是社會的壹個重要問題。

除印度教徒外,印度教徒實行上述種姓制度,穆斯林受其影響,也有賽義德、謝赫和莫臥兒等種姓。印度其他民族,包括奧裏耶族、比哈爾族、古吉拉特族、坎納拉族、拉賈斯坦族、馬拉雅蘭族、馬拉地族、桑塔爾族、泰盧固族等。,都實行種姓制度,但種姓的名稱和具體條件各不相同。例如,比哈爾人被分為六個種姓:婆羅門、巴明、拉吉普特、威亞、加亞斯特和首陀羅,有嚴格的界限;奧裏亞人分為五個種姓:婆羅門、汗德、戈拉拉、若開和首陀羅。制度不嚴格,種姓地位可升可降。拉賈斯坦邦人也分為五個種姓。地位低下的馬哈金種姓的人主要從事工商業,但他們相當富裕,以加爾各答為中心,資本主義發展迅速。

尼泊爾尼瓦德人實行種姓制度,婆羅門最高,清道夫最低;後來,佛教徒也實行種姓制度,古巴最高,賈普最低。斯裏蘭卡僧伽羅人的種姓制度是世俗的,最高的是瞿偉種姓,最低的是駱駝種姓。在孟加拉人中,印度教徒分為四個等級:婆羅門、維迪、耆那教和首陀羅。其中,賈因斯特種姓有文化,往往身居高位,產生了許多社會活動家和宗教領袖。

由於雅利安人對達羅毗荼人的征服和奴役以及雅利安人內部的貧富分化,雅利安社會逐漸形成了嚴格的等級制度,這就是種姓制度。“種姓”壹詞在印度梵語中被稱為“瓦爾納”,意思是顏色或質量。因此,種姓制度也被稱為瓦爾納制度。

為了維護種姓制度,婆羅門僧侶宣揚將人分為四個種姓是上帝的旨意,這是自然的。在婆羅門的經典《吠陀經》中,波羅門用神話解釋了種姓制度的出現,說最初的巨人普魯薩死後,梵天用嘴制造了婆羅門,用手制造了赫魯曉夫,用腿制造了吠陀,用腳制造了首陀羅。婆羅門僧侶還宣揚,那些遵守規則和行為規範的人可以在來世晉升到更高的種姓,否則他們將被降低到更低的種姓。因此,對於廣大的工人和奴隸來說,我們應該逆來順受,放棄鬥爭,遵守奴隸主階級制定的“佛法”,以免在下輩子加重災難。

為了維護種姓制度,奴隸主們還制定了許多法律,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摩奴法典》。根據傳說,摩奴是偉大的神梵天的兒子。為了確定社會中各種人的適當秩序以及婆羅門和其他種姓的義務,制定了這部法典。其實這只是奴隸主用來欺騙勞動人民的謊言。

《摩奴法典》首先確認婆羅門是世間萬物的主宰,而首陀羅只能溫順地為其他種姓服務。首陀羅不能積累私人財產,不能做任何不尊重高種姓的事情。婆羅門和赫魯曉夫有權奪走首陀羅的壹切。

為了鎮壓低種姓首陀羅的反抗,《摩奴法典》還規定了許多殘酷的懲罰。例如,如果來自低種姓的人用身體的某個部位傷害了來自高種姓的人,他們必須砍掉他們的那部分肢體。比如動手的要剁手,動腳的要剁腳。

法律面前四個等級是不平等的。根據《摩奴法典》,赫魯曉夫因侮辱婆羅門將被罰款100帕納(貨幣單位)。如果被狗吠屋罵了,將被罰款150到200帕納。如果首陀羅責罵,他會把滾燙的油倒進他的嘴和耳朵裏。相反,如果壹個婆羅門侮辱赫魯曉夫,他只會被罰款50帕納;侮辱修道院,罰款25帕納;侮辱首陀羅被罰款12帕納。如果壹個高種姓的人殺了壹個首陀羅,他只能用牲畜來補償,或者簡單地清洗壹次自己。

《摩奴法典》還對所有種姓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做出了復雜的規定。例如,規定不同種姓的人不能呆在同壹個房間,不能在同壹張桌子上吃飯,也不能喝井裏的水。不同種姓的人嚴格禁止通婚,以使種姓的劃分永久化。

每個種姓都有自己的機構,處理該種姓的內部事務,並監督該種姓的人嚴格遵守《摩奴法典》和傳統習俗。如果有違法者,他們將受到婆羅門祭司的懲罰或被驅逐出種姓。

被驅逐出種姓的人也成為賤民。達利特人只能在村外生活,不能與婆羅門接觸,只能從事被認為是最低級的職業,如搬運屍體和清除糞便。在路上行走時,達利特人應該佩戴特殊的標誌,嘴裏發出特殊的聲音,或者敲擊壹些器皿,以提醒較高種姓的人及時避開。如果壹個婆羅門與壹個賤民接觸,這被認為是壹件不吉利的事情,返回後將舉行凈化儀式。

在佛教語言中,修羅壹生都在戰鬥,而修羅場指的是他們之間的死亡之坑。如今,大多數人說壹個人在困境中掙紮至死。

修羅

修羅這個名字很好,但是太多人用了。

“修羅王”、“阿修羅”和“舒拉”............

三個都不壹樣。

在印度神話中,“阿修羅”有點...惡魔,但因為他好聽的名字,許多作品都美化了他,代表作是《神聖的傳說》。

“修羅王”也來自印度神話。詳見名詞“修羅境界”。顧名思義,修羅王是修羅王國的國王。“修羅境界”似乎意味著“地獄”。人們通常用“羅昌”來形容慘烈的戰場。

“修羅”在佛教中也有,但它不是魔鬼,而是描述從凡人到佛的過程。半神狀態。修羅的雕像也可以在寺廟裏找到。他的武器是壹把劍。充當保護者。

在《聖人》中,修羅的“劍人”大概指的是宗教人物。

在印度神話中,“修羅”是醜陋的;佛教中沒有提到修羅的出現。

但他們都有壹個共同點——修羅好戰。

印度的神化不等於佛教。

“阿修羅”的神道很特別。男的極其醜,女的極其美。國王經常帶領他的軍隊與皇帝石作戰,因為有漂亮的女人但沒有漂亮的食物,而皇帝石有美味的食物但沒有漂亮的女人。他們互相嫉妒,互相搶劫。每次有激烈的戰鬥時,他們總是被翻得底朝天。我們經常把被轟炸得屍橫遍野的大戰場稱為“修羅戰場”,這就是原因。戰爭的結果是,阿蘇羅·金被打敗了。有壹次他被打敗了,他上了天又下了地,無處可逃,於是他潛入了蓮藕的絲洞。阿修羅·金脾氣暴躁、固執且善妒。釋迦牟尼說“四念”,阿修羅國王也說“五念”;釋迦牟尼說“三十七品”時,阿蘇羅國王加了另壹個產品“三十八品”。佛經中的童話大多是隱喻。阿修羅·金擁有巨大的權力和能力,他喜歡做“我不相信邪惡”和“世界越混亂越好”之類的事情。阿修羅也非常可疑。《論大智慧·卷三十五》:“阿修羅齊心性不對,常疑佛,說佛助天。佛說‘五人潮’,認為有六個人潮,而不是壹個;如果妳說‘四個真相’,那就意味著有五個真相,妳沒有說壹個。”“五大眾”是五種內涵,四大真理是佛教中的基本概念。阿修羅聽了佛陀的陳述,懷疑佛陀偏袒皇帝的解釋,並故意少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