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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義》裏有哪些BUG

達 康 書 記 又雙叒火了!不是因為 G D P、不是因為表情表、不是因為歐式大雙眼皮,而是因為,濫 用 領 導 權 力!

劇中,達 康 書 記 壹心撲在 黨 的事業上,沒有利用 職 務 之 便 謀 取 私 利,是人民群眾心中的 好 清 官。

然而民 政 系 統 的工作人員卻從中看出了端倪,這個BUG要不得!

劇中 市 委 書 記 李 達 康 與 妻 子 欲 離 婚,打電話給 民 政 局 王 局 長 叫來了兩位 工 作 人 員,並在自個兒家裏辦起了 離 婚。

事實上 記 者 從 民 政 局 了解到,上門辦理 離 婚 手 續 是 違 反 規 定 的。

《婚 姻 法》第 三 十 壹 條 規 定:男女雙方自願 離 婚 的,準 予 離 婚。雙方必須到 婚 姻 登 記 機 關 申請 離 婚。婚 姻 登 記 機 關 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 子 女 和 財 產 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 離 婚 證。

《婚 姻 登 記 條 例》第 十 條 規 定:內地居民自願 離 婚 的,男女雙方應當***同到 壹 方 當 事 人 常 住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婚 姻 登 記 機 關 辦 理 離 婚 登 記。

網友們懷疑這就是所謂“領 導 的 特 權”。

雙個人的 離 婚 手 續 也非常簡單,簽了字、交了照片就可以了!

離 婚 手 續 真如此簡單嗎?

《婚 姻 登 記 工 作 規 範》第五十四條規定:離 婚 登 記 按照 初 審 — 受 理 — 審 查 — 登 記(發 證)的 程 序 辦 理。其中 包 括 提 交 相 關 復 印 材 料,審 核 後 進入 婚 姻 登 記 網 上系統進行 聯 網 信 息 輸 入 操 作,並通過紙張和證件打印機 打 印 審 查 處 理 表 和 離 婚 證。

《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 五 十 六 條 第 四 小 點 規 定:夫 妻 雙 方 應 當 在 離 婚 協 議 上 現 場 簽 名;婚 姻 登 記 員 可 以 在 離 婚 協 議 書 上 加 蓋“此 件 與 存 檔 件 壹 致,塗 改 無 效。XXXX 婚 姻 登 記 處XX年XX月XX日”的 長 方 形 印 章。因此 蓋 圓 形 的 登 記 章 肯定也是 不 行 的。

達 康 書 記 居然在只有壹個 膠 水 和 印 章 的情況下當場辦成了 離 婚 證,聯 網 登 記 呢?鋼 印 呢?紙 張、證 件 打 印 機 呢?

所以說,達 康 書 記 啊,估計是辦了壹個 假 的 離 婚。

除了 達 康 書 記 的 離 婚 不靠譜,《人 民 的 名 義》還有不少 法 律 上 的 硬 傷!

新 大 風 廠 涉 嫌 非 法 集 資?

大 風 服 裝 廠 員 工 在“壹 壹 六”事 件 後 拿 到 了 壹 筆“安 置 費”。員 工 們 主 動 發 起 了 二 度 創 業,打 算 成 立 壹 個“新 大 風 公 司”,自 立 自 強。

在 老 檢 察 長 陳 巖 石 和 工 會 主 席 鄭 西 坡 的鼓動下,數 百 名 員 工 興致勃勃地懷揣著萬把塊的“股 本 金”踏上了這趟***同 創 業、***同 富 裕 的列車,股 東 的人數也從壹開始的21人陡增至203人,出 資 從100 萬元增加到了627 萬元。電視上壹邊是 點 鈔 機,壹邊是紅紅的 股 權 證 書,著實熱鬧。

然而,法 律 規 定,非 上 市 公 司 股 東 人 數 不能超過 200人。

有 限 責 任 公 司: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由 五 十 個 以 下 股 東 出 資 設 立。(《公 司 法》第 二 十 四 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設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應 當 有 二 人 以 上 二 百 人 以 下 為 發 起 人。(《公 司 法》第七 十 八 條)

有 限 合 夥 企 業: 有 限 合 夥 企 業 由 二 個 以 上 五 十 個 以 下 合 夥 人 設 立。(《合 夥 企 業 法》第 六 十 壹 條)

私 募 基 金:非 公 開 募 集 基 金 應 當 向 合 格 投 資 者 募 集,合 格 投 資 者 累 計 不 得 超 過 二 百 人。(《中 國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法》第八 十 七 條)

新 大 風 廠 未 公 開 上 市,通 過 推 介 會 的 形 式 向 200 人 以 上 募 集 資 金,已 經 構 成 公 開 發 行 企 業 股 權,無論是 人 數、金 額、還是 募 集 的方式、回 報 的形式,都 初 步 符 合 發“非 法 集 資”的 構 成 要 件。

非 法 集 資:符 合 以 下 的 條 件 即 構 成 非 法 吸 收 公 眾 存 款:

(壹)未 經 有 關 部 門 依 法 批 準 或 者 借 用 合 法 經 營 的 形 式 吸 收 資 金;

(二)通 過 媒 體、推 介 會、傳 單、手 機 短 信 等 途 徑 向 社 會 公 開 宣 傳;

(三)承 諾 在 壹 定 期 限 內 以 貨 幣、實 物、股 權 等 方 式 還 本 付 息 或 者 給 付 回 報;

(四)向 社 會 公 眾 即 社 會 不 特 定 對 象 吸 收 資 金。

非法 吸 收 或 者 變 相 吸 收 公 眾 存 款 的 刑 事 追 訴 標 準:

(壹)個 人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變 相 吸 收 公 眾 存 款,數 額 在 20萬 元 以 上 的,單 位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變 相 吸 收 公 眾 存 款,數 額 在 100 萬 元 以 上 的;

(二)個 人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變 相 吸 收 公 眾 存 款 對 象 30 人 以 上 的,單 位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變 相 吸 收 公 眾 存 款 對 象 150 以 上 的。

光 明 公 安 分 局 的 程 局 長 傳 喚 鄭 西 坡 是 合 法 的麽?

電 視 劇 中,光 明 公 安 分 局 壹 紙 傳 喚 證,就 要 把 鄭 西 坡 帶 到 公 安 局 進 行 所 謂 的 調 查。但 這 樣 的 傳 喚 合 法 麽??

根據 我 國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壹 百 壹 十 七 條 規 定,對 不 需 要 逮 捕、拘 留 的 犯 罪 嫌 疑 人,可以 傳 喚 到 犯 罪 嫌 疑 人 所 在 市、縣 內 的 指 定 地 點 或 者 到 他 的 住 處 進 行 訊 問,但 是 應 當 出 示 人 民 檢 察 院 或 者 公 安 機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這樣看來,傳 喚 的 對 象 是 針 對 犯 罪 嫌 疑 人 的,並 不 適 合 其 他 當 事 人 或 者 其 他 訴 訟 參 與 人。劇 中 警 察 是 請 鄭 西 坡 去 協 助 調 查,可 見 他 的 身 份 並 不 是 犯 罪 嫌 疑 人,因此 傳 喚 他 並 沒 有 法 律 依 據。?

借 款 還 不 上?

股 權 就 直 接 歸 山 水 集 團 所 有?

大 風 廠 就 全 部 股 權 質 押 給 山 水 集 團 之 後,合 作 多 年 的 京 州 城 市 銀 行 突 然 斷 貸,向 農 村 信 用 社 借? 款 遭 受 阻 礙,這 時 候 在 借 款 還 不 上,合 同 履 行 不 能 的 情 況 下 股 權 是 否 直 接 轉 移 到 山 水 集 團 名 下?

《物 權 法》第 211 條: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 得 與 出 質 人 約 定 債 務 人 不 履 行 到 期 債 務 時 質 押 財 產 歸 債 權 人 所 有。

《擔 保 法》第 40 條、《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於 適 用<擔 保 法>若 幹 問 題 的 解 釋》中第 57 條,都 規 定 有“流 質”條 款,而 我 國 並 不 承 認“流 質 條 款”的 效 力 。

因此,股 權 能 否 直 接 轉 讓 給 山 水 集 團,答 案 是 否 定 的。

山 水 集 團 只 能 根 據《擔 保 法》第 71 條 第 2 款 規 定:“債 務 履 行 期 屆 滿 質 權 人 未 受 清 償 的,可 以 與 出 質 人 協 議 以 質 物 折 價,也可 以 依 法 拍 賣、變 賣 質 物”實 現 其 債 權。

並且,現 實 中 同 意 用 股 權 質 押 借 款 的 情 況比 較 罕 見,大多 要 求 以 設 備、廠 房 等 不 動 產 作 為 質押,畢竟,壹旦大風廠資不抵債進入破產程序,股權壹文不值不說,還 會 有 壹 個 嚴 格 債 務 清 償 順 序:有 財 產 擔 保 的 債 權、破 產費 用 和 *** 益 債 務、職 工 債 權、社 會 保 險 和 所 欠 稅 款、無 財 產 擔 保 的 普 通 債 權。股 權 智 能 作 為 最 末 位 無 財 產 擔 保 的 普 通 債 權 進行 清 償,十分被動。

傳 喚 證 不 對?

1.傳喚 犯 罪 嫌 疑 人 應該用“刑 傳”文號。“行 傳”文號壹般是 公 安 傳 喚 行 政違 法 嫌 疑 人 使用的。

2.沒有“貪汙 受 賄 罪”這 種 罪 名,要麽“貪 汙 罪”要麽“受 賄 罪”,即便 涉 嫌 兩 罪 也應該 寫 “貪 汙 罪、受 賄 罪”。

3.對 犯 罪 嫌 疑 人 問話應該叫“訊 問”。

還有壹些 政 治 老 師 看了會沈默,消 防 官 兵 看了會流淚的常識性問題也壹並普及壹下!

達康書記說,中 國 現 在 主 要 的 矛 盾 是

高 三 黨 們,不 要 被 誤 導 啊!

政 治 課 本 上說了,我 國 現 階 段 的 主 要 矛 盾 是:人 民 日 益 增 長 的 物 質 文 化 需 要 同 落 後 的 社 會 生 產 力 之 間 的 矛 盾。

還有 大 風 廠 工 人 誤 點 燃 了 汽 油,前 來 救 火 的 消 防 員 居 然 用 水 槍 滅 火!

科普壹下,汽 油 燃 燒 是 不 能 用 水 滅 火 的,應該用 幹 粉 滅 火 器,泡 沫 或 者 沙 土 掩 蓋!

細 節 控 表 示:不 能 忍 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