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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變法,蘇軾被貶是什麽情況?

仁宗朝蘇軾主張改革,但他不同意王安石的“激進”措施,因此對王安石變法持批評和抵制態度。他對王安石變法的批評可以分為“批評前”(新法實施期間)和“批評後”(變法失敗後)兩個階段。

第壹階段為“前批判”時期,從歷史和現實的結合上分析和批判王安石新變法的弊端。

熙寧二年(1069)春,蘇軾從四川老家回京,恰逢王安石推行新法。他連續三次寫信給宗申,全面批評王安石的新法。

他在《論學校貢賦的形式》中首先指出王安石的《貢桔法》:“或者,我願談我故鄉的美德;或者說,采取策略來阻止詩歌和賦;或者妳想提高唐室的故事和收集聲譽,妳就停止密封它;或停止取經,不糊墨考義。所有這些人都知道壹個而不知道另壹個。”蘇軾建議皇帝命令有關部門“嘗試用法律說話,並從中吸取教訓。”宗申看了之後非常驚訝,立即派人去找蘇軾討教。蘇軾坦率地指著陳說:“我認為,陛下與生俱來的天賦,妳沒有無知,懶惰和無休止的痛苦,但妳太急於尋求治療,聽得太廣泛,進入人太尖銳。”這顯然是對皇帝大量使用王安石等維新骨幹,不顧人民利益推行新法的批評。

從王安石貢桔定律的內容來看,不能說它不是壹場教育制度的人才選拔改革。然而,從他後來重用呂惠卿、張盾等壹大批政治投機者的結果來看,他的《公舉法》實際上是為了招攬變法人才,為他變法失敗埋下了隱患。

隨後,蘇軾不顧“瀆天威”之罪和王安石的壓制,連續兩次撰寫《神宗皇帝書》,全面抨擊王安石新法的弊端。

蘇軾認為,“設立三司律令司”實際上是為了奪取原三司即住建部、財政部和鹽鐵部的權利,並任用壹批新人進行改革。用現代的語言來說,就像文革中用文革小組代替了國務院和中央書記處。蘇軾壹針見血地指出:“立三司律令,亦是求利之名。六七月少年使者四十余代,謀利工具也...因此,我認為消除枷鎖是為了呼籲和平,恢復人心和拯救國家,所以我不想停止三分。”蘇軾大膽指出王安石新法“與民爭利”,其變法機構必須廢除。撤銷變法機構就是從根本上取消王安石變法。

蘇軾認為,青苗法意味著政府借錢賺取高額利息。為了獲得在青苗上投入更多資金的信貸,當地官員強迫人民借款並支付利息,人民苦不堪言。必須立即廢除青苗法。

蘇軾認為,《農田水利條約》只規定“成功有賞,失敗無罰”,這將使那些投機取巧的“浮動漢奸”有機可乘

肆無忌憚地從中榨取國庫和人民的財富。

蘇軾認為,雇傭法的弊端在於,沒有承擔義務的女性家庭和未成年家庭原本必須支付固定金額的壹半服務費(即所謂的“服務費”),這將增加普通民眾的負擔,並使那些腐敗的官員“如果錢不被刪除,官員將繼續存在,這將使世界怨恨。”

蘇軾認為,等損法中“損兩稅,取等損之利”的做法不僅不能增加朝廷的收入,相反,它會通過“設官立官,記賬惜財”來實施等損法,增加國庫的支出,加重人民的負擔。

其他的,如田方統壹稅法、嘉寶法、裁剪兵法、壹般兵法、馬匹保護法、軍事裝備監督法等。,蘇軾也提出了自己不同的看法。

且不說王安石的“新法”是否包含合理成分,且不說蘇軾對新法的批評是否完全正確,但就其批評的內容、立足點和出發點而言,都是為了體恤民生、減輕民生負擔、解除民生疾苦。

此時的蘇軾還只是壹個不起眼的文官。他清楚地知道宗申把“變法”作為“富國”的頭等大事,王安石是當朝重臣。這些表演不僅是對王安石的批評,也是對宗申的批評。“違天威”即斬首。沒有巨大的智慧和勇氣以及心理準備,這是不可能的。

被排擠出北京後,蘇軾並沒有停止抵制王安石變法。他用自己親眼所見的事實向朝廷反映了變法後的真實情況,陳述了自己的觀點。

熙寧四年(1071)十壹月,蘇軾被派往杭州任按察使時,親眼目睹了王安石變法給百姓帶來的災難。他又壹次寫下了《神皇之書》,說:“天下無險。聚是為了人民,散是為了仇恨,聚與散沒有區別的余地。因此,世界屬於所謂的國王,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心...人心是人的主人,如樹有根,燈有膏,魚有水...如果樹木沒有根,它們就會死亡,燈沒有油膏就會死亡,魚沒有水就會死亡...人若失了心,就會死。”蘇軾認為,人心得失是國家興亡的重中之重。贏得人心的人是“國王”,失去人心的人是“單身丈夫”。蘇軾把皇帝比作“疲憊的雞蛋”

、“木”、“燈”和“魚”,同時把人比作“泰山”、“樹根”、“藥膏”和“水”,如果處理不當,“積累的雞蛋”將崩潰,“木”將死亡,燈將熄滅,魚將幹涸。這實際上是對王安石“斂財害民”目的的重新批判,也是民怨四起的結果。

熙寧七年(1074),蘇軾遷居密州,親眼看到百姓不堪重稅,無奈淪為盜賊。他還寫了《論河北JD.COM的小偷》:“有人冒生命危險就會死...如果他們偷竊,他們會死;如果他們害怕法律但不偷竊,他們就會挨餓;如果他們放棄市場,他們都將死亡,而如果他們賒賬死亡,他們將遭受饑餓,如果他們遲到,他們將偷竊。這很正常。”他建議皇帝“如果世界沒有利潤,那麽人民就會生活,如果他們生活,為什麽要去偷呢?”這實際上是王安石變法後果的壹次暴露。希望朝廷停止變法,給百姓壹條生路。

蘇軾還堅決反對維新派第三任使者張盾在河北JD.COM提出“專賣鹽”的主張。他在《論官中鹽闕》壹書中提出,河北和JD.COM不能實行“鹽闕”,必須讓世代制鹽的“小老百姓”自食其力。他指出,如果實行“食鹽專營”,只會“損人利己,智者不為。”誰失去了人和錢?”這是對王安石變法中國家壟斷政策的批評。

元佑元年(1086),蘇軾掌管中書時,寫下了《乞勿贈散青苗》。他在朗誦中說:“自西寧以來,我們實行了青苗和免役兩種方法。時至今日,二十多年來,法律的危害越來越大,刑罰越來越令人討厭,盜竊越來越猖獗,土地越來越廉價,糧食和絲綢越來越輕。如果算上傷害,還有人說不出口。”因此,他建議朝廷“凡已請之錢,分五年十料(即十批十次)以第二稅繳納。”或者請聖人記住他們在他們的歲月裏取得了很多成就,他們免除了四等戶。“也就是說,青苗法廢除後,農民欠政府的錢和糧允許分期歸還,四級以下的貧困戶應免除。蘇軾的表現終結了1998年8月法院宣布廢除青苗法的判決。

第二階段是“後批評”時期。從王安石變法失敗到蘇軾去世,蘇軾用變法以來“害民”的鐵證對變法進行清算和重新批判。

哲宗元佑初年(1086),新法廢止。然而,蘇軾並沒有停止對王安石變法造成的嚴重後果的清算和批判。

元佑四年(1089)三月,蘇軾上杭。經過調查,他發現王安石變法的“後遺癥”非常嚴重:壹是市場容易欠賬,杭州仍有112戶未能收回宗申王朝時期抵押的房產二是“鹽債”。目前杭州仍有422戶居民無力償還沈宗朝欠下的官鹽錢。第三,“酒欠”,宗申王朝的酒官欺騙人們“以產為酒”。杭州仍有404戶居民欠官方13400元酒錢。第四,“絲欠”。宗申官員用“劣質”(次品)絲綢“賒貨”和“假借官職”,造成杭州282戶人家欠下8200多元。這四種“積欠”讓人民不堪重負。為此,他向朝廷上書《論六件到期之事並懇請檢查委員會對四件壹行動作出回應》的朗誦會。

此外,在給法庭的十多份筆記中,他列舉了“Xi寧中”(即王安石實施新法期間)使數百萬人挨餓的事實,並批評了王安石變法造成的嚴重後果。(這篇文章的第二部分已經討論過了,所以我不再重復。)

元佑七年(1092)五月十六日,蘇軾得知揚州的情況後,再次上書朝廷,上書《論拖欠六事並請監委壹處四事》,揭露了當地酷吏橫征暴斂的殘暴嘴臉和暴虐行徑。壹個月後,蘇軾寫了《再論六事四事》,在朝廷上奏。

在杭州和揚州,蘇軾給朝廷寫了壹系列關於避免“積欠”的朗誦會,既為民請命,又對王安石變法造成的嚴重後果進行了清算和批判。

直到蘇軾被貶嶺南,他仍然堅持“以民為本”的政治主張。在海南,他寫了壹篇關於商鞅的文章,批評商鞅使用過度、過分、過分的反人道、反人道的“深出血”的強硬和殘酷的方法來推動變法,並聯系宋朝的社會現實,公開贊揚司馬光,貶低王安石的“乘人之危”,導致了“國破家亡”的嚴重後果。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蘇軾堅持“民本”的壹致性、堅定性、原則性和現實性,蘇軾是壹個真正的、徹底的“民本主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