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推動社會進步的行為。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活動應當遵循黨委領導、政府實施、社會***治、倡導為主、獎懲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評估考核。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關工作措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作配合,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第六條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和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帶頭示範。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第七條 公民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行為規範和公序良俗,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第八條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壹)發揚工匠精神,弘揚優秀陶瓷文化;
(二)註重家庭、家教、家風,孝老愛親,平等相待,鄰裏和睦,互幫互助;
(三)關愛和尊重勞動模範、道德模範、英雄模範、軍人、烈士及其家屬;
(四)尊師重教,立德樹人,培育優良校風、教風、學風;
(五)弘揚健康的網絡文化,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
(六)遵守公***禮儀,衣著整潔,舉止得體,用語禮貌,不喧嘩,不打鬧;
(七)乘坐公***交通工具,有序上下,為老年人、病人、殘疾人、孕婦和攜嬰幼兒的乘客讓座;
(八)等候服務時遵守秩序,乘坐電梯先出後進,上下樓梯靠右行走;
(九)遇到突發公***安全事件,不聚集、圍觀、起哄;
(十)尊重醫學規律和醫務人員,配合開展診療活動;
(十壹)在公***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時,采取佩戴口罩等預防性措施;
(十二)杜絕餐飲浪費,使用公筷公勺,推行分餐制,不酗酒、不勸酒;
(十三)低碳生活,綠色消費,節約資源,不選用不可降解壹次性塑料制品,控制使用壹次性紙杯和辦公用品;
(十四)崇尚科學,不參與封建迷信活動;
(十五)文明節儉辦理婚喪嫁娶和節慶事宜;
(十六)采取健康、文明、環保的方式旅遊;
(十七)誠信經營、文明服務;
(十八)分類投放垃圾,規範停放車輛,文明有序如廁;
(十九)科學規範管理施工現場,避免影響他人正常生產、生活。第九條 禁止下列影響公***環境的不文明行為:
(壹)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煙頭、塑料袋、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三)擅自在建築物、構築物、樹木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懸掛宣傳品,或者任意刻畫、塗寫等;
(四)損毀草坪、綠籬、花卉、樹木等公***綠地和綠化設施;
(五)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環境衛生設施,踩踏、塗汙、損毀候車亭、休息椅、健身器材等公***設施;
(六)運輸垃圾以及其他散裝物料,未采取遮蓋、封閉、噴淋、圍擋等措施導致遺撒、泄漏的;
(七)在公***場所開展娛樂、健身、經營、宣傳等活動時,使用音響器材產生的噪聲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八)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公***環境的行為。第十條 禁止下列影響生態環境的不文明行為:
(壹)向河流、水庫、湖泊、地熱水等水體及水源區保護範圍內傾倒、拋撒垃圾、違反規定排放汙水;
(二)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從事旅遊、遊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三)違反規定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木柴、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四)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生態環境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