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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交通事故營養費賠償如何計算?

妳好,謝謝,望采納!1、營養費是為了恢復健康而必須的費用,它應包括購買補品費,住院期間適當的湯水費等。在當今日常生活中,人們註重生活品質,廣泛重視營養的補充的前提下,傷者的營養費對應的營養品顯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須的營養品,因此對於需要支付營養費的營養品應當的範圍與等級,應由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 2、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壹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下面是壹些常見的需要增加營養的情況: (1)外傷或手術時出血較多者(壹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體弱受傷較重者; (3)、消化系統功能障礙者,如胃腸部分或全切除、肝臟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等; (4)其它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礙者; (5)不能正常進食,需要鼻飼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較大面積燒傷者。 3、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認為受害人確有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需要,並對需要的營養品的等級做出評估,在此基礎上確定具體的營養費。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在壹些人身損害的場合,對於是否需要營養品進行輔助治療,不是普通人所能決定的,必須借助於專業人員的意見確定,因此,應當在營養費的賠償數額確定上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 醫療機構的意見,其內容應包括是否需要額外增加營養,需要加強營養的期限等。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對個案而言,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如果醫療機構出具了營養意見,也不能不加以審查及質證就予以采信,因為醫療機構意見僅是參照,不是根據。由於受到醫患關系、人際關系、社會關系、醫療市場競爭等影響,很難保證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公正、科學、準確。因此,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對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進行審查。 如何對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進行審查呢?從形式上、內容上進行審查,側重於形式上審查。 壹是營養意見出具的醫療機構。壹般情況下,二級甲等以上綜合性醫院及專科醫院出具的,可信度較高,因為這些醫院醫療技術水平高、比較註重信譽及形象。 二是營養意見出具的載體。最佳載體是醫院的傷、病情鑒定表。 壹般情況下,醫院對病情鑒定表表管理較嚴,有相對嚴格的程序和條件規定,需具備較高資歷和職稱的醫務人員(壹般是科室主任或主任醫師)才有資格出具。其它載體如出院醫囑、病情證明書、門診病歷, 壹般醫務人員均可出具,醫療機構對之監督很少,可信度低,法官對這類形式營養證明的采信要慎重。 三是醫療機構要對其出具的意見進行確認。不僅要加蓋醫院公章,醫療機構還要在意見上對醫務人員的職稱和鑒定內容進行確認,以增強意見的真實性。傷、病情鑒定表壹般均具有以上內容,因此,其可信度最高。 對內容進行審查,主要是根據受害人的傷情及傷殘的具體情況。由於醫學知識專業性強,要求法官對營養證明意見進行實質審查也不太現實,但可以根據上述所列的壹些情況結合病歷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如果還不能確定,可以對該項進行司法鑒定。 4、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大部分地區經濟還不發達,生活水平還不高,加上營養費的標準不如其他的賠償項目標準具體,相對比較抽象的特點,營養費的給付壹般不宜過高。 附:相關法律與司解釋關於營養費賠償標準的規定 1、《關於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該解釋第3條第4項規定:“其他必要的費用。包括運送傷殘人員的交通、食宿之合理費用、傷愈前的營養費……。”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第1款第3項 住院夥食補助費的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應當根據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療期間的時間,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寶機關壹般工人選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標準計算。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受害的傷殘情況、治療醫院的意見決定是否賠償營養費及其數額。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24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謝謝,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