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冰淇淋加盟店需要註意什麽?
壹:選擇合適的加盟行業近年來,湧現出的熱門連鎖品牌不在少數,但許多品牌在“火爆”之前就已經消失了。可以說,加盟連鎖的品牌幾乎每年都要重新洗牌,這無疑增加了加盟連鎖創業者的選擇難度。因此,在選擇加入這個行業時,我們必須經得起市場的考驗:連鎖經營系統至少已有5年。二:加盟要求越高,成功幾率越大。對於想創業的人來說,省去了找不到創業項目的麻煩,這確實是壹條成功的捷徑。有調查顯示,日本零售業80%的獨立店主第壹年就倒閉了,只有8%能堅持到第五年;然而,只有20%的連鎖店在第壹年關閉業務,77%的連鎖店可以生存到第五年。這個調查證明了“加盟壹定比自己創業更劃算。”但這些數據並不意味著妳加入後會100%成功。根據調查,找壹個有壹定開店經驗和壹定數量連鎖店或至少發展五年的有競爭力的連鎖品牌更有保障。壹些新興的特許經營系統在市場上發展時間不長,沒有經歷過市場,其客戶的消費習慣尚未養成,容易造成暫時商業繁榮的錯覺。當選擇弱連鎖品牌時,雖然您可以支付較少的加盟費用,但可以享受較少的總部資源和幫助。很多事情都要加盟商自己打理,競爭力自然就弱了。電競連鎖品牌由於發展前景好,對加盟的要求自然很高。但要明白的是,加盟條件更嚴格的品牌往往擁有更完備的加盟體系和更雄厚的財力和實力,但更有能力保證加盟商的利潤。正因如此,信譽越好的連鎖企業在選擇加盟商時越嚴格。三:非常有必要去總部及其加盟店面對面收集第壹手現場信息。近年來,隨著越來越流行的創業趨勢,越來越多的人加入了加盟連鎖店,關於加盟的糾紛也增加了。這些糾紛源於特許經營合同。加盟前加盟總部沒有向加盟商詳細解釋合同內容,加盟商往往沒有深入了解就簽了合同。在雙方的模糊處理下,產生糾紛也就不足為奇了。事實上,在簽署特許經營合同之前,加盟商應該徹底了解合同內容,以確保自己的權益。不要以為加盟合同都是總部系統的模板,不能修改。事實上,合同應該通過雙方同意來簽訂。換句話說,加盟商不僅要睜大眼睛看清楚內容,而且有權要求修改內容。本文僅提供以下十點註意事項,供加盟商在簽訂合同時參考。首先,加盟總部應要求出示服務徽章註冊證書。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把品牌授權給加盟店。換句話說,總部必須擁有該品牌,然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換句話說,總部必須首先獲得中央標準局頒發的服務標簽註冊證書。前壹陣子,有壹個關於中國餐飲連鎖系統的爭議。新舊系統進入公平貿易委員會。後來,敗訴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甚至已經加入該系統的加盟商也被迫更改名稱。多麽無辜!因此,加盟商在加盟前必須首先確認總部確實擁有該品牌,然後才能放心加盟。二是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方式。壹般來說,總部會向加盟商收取三種費用,即加盟費、特許權使用費和押金。所謂加盟費,是指總部在開店前幫助加盟商進行整體開店規劃和教育培訓所收取的費用。特許權使用費是指加盟商使用總部商標和享有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壹個連續的收費。只要加盟商繼續使用總部的商標,他們就必須定期付款。支付期可以是壹年壹次、季度壹次或每月壹次。至於保證金,是總部收取的費用,以確保加盟商將實際履行合同並按時支付貨款。其中,由於特許權使用費的連續收取,壹些特許經營總部會要求加盟商在簽訂合同時為合同期內的全部特許權使用費開具支票。例如,如果合同期限為五年,版稅按年支付,壹些總部將要求加盟商壹次以五張支票支付五年的版稅。後來,出現了這樣壹個案例。某系統的加盟商開店兩年,因為生意不好倒閉了,但早在簽合同的時候,就給總部交了五年提成的支票。按理說,在未來三年內,由於商店已停止使用總公司的商標和商譽,因此無需支付版稅。然而,總公司仍然將收到的支票卷到銀行中提取,這導致加盟商不僅失去了兩年的業務,而且還要支付這些已提取支票的金額!因此,加盟商在滿足總公司壹次性開出合同期內所有版稅支票面額的要求時,壹定要記得在合同中加上備註。當加盟商關店不再開店時,總公司必須返還未到期的特許權使用費,以保護自己的權益。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壹般加盟合同中,總部會要求加盟商從總部進貨,不得私自進貨。這往往是總部和加盟店之間最具爭議的部分。因為加盟商往往認為總部的供應價格高,他們已經自行從國外采購。但基於連鎖體系質量的壹致性,總部不得不要求加盟店統壹向總部采購,因此產生了糾紛。比較合理的方式是加盟商事先詢問總部供應的價格不能高於市場,或者高於市場是可以接受的,這樣可以避免雙方事後在價格上發生爭執。第四,商圈保護。通常為了保證加盟店的經營利益,加盟總部會有商圈保障,即在壹個商圈內不會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商必須非常清楚商圈的範圍。但常見的情況是總部離商圈不遠,開第二家店會影響原有加盟店的生意,引起抗議。事實上,如果總部設在保安商圈之外,加盟店無權抗議。但值得壹提的是,當壹些連鎖店增加或達到飽和時,在商圈的保護下很難開設新店,因此他們偶然發展了第二品牌。意思是使用另壹個新品牌名稱,經營內容與原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不用受原品牌的商圈保護限制。例如,曾經有壹個房屋中介連鎖系統是這樣的,最後,當然會導致壹群加盟店的抵制。因此,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加盟商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說明總部不得開發具有相同業務內容的第二個品牌。第五,競業限制條款。所謂競業禁止,是指總部為了保護業務技術和知識產權,要求加盟商在合同存續期間或結束後壹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商相同的行業。這個規定是為了保護總部的知識產權,沒有錯。公平貿易委員會也認為這不會違反法律。但是競業限制期應該有多長才算合理呢?如果太長,可能會影響加盟商未來的工作權利。在這方面,有壹個連鎖系統,其中非競爭條款規定為三年,特許商店起訴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是合理的,但認為三年太長了?後來,總部也明智地將三年改為壹年。因此,加盟商在簽訂合同時壹定要慎重考慮,以免影響自己未來的生計。第六,管理條例的問題。壹般加盟合同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但是,通常有壹條規定:“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總部管理規定辦理。如果加盟商遇到這種情況,最好請總部將管理規定附在合同中,成為合同的附件。因為管理規則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同中未規定的所有事項納入其管理規則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然後加盟商將不得不受總部的支配。第七,關於違約金。由於特許經營合同是由總部擬定的,因此對總部更有利。在違約懲罰方面,通常只列出針對加盟商的部分,但總部違約的部分根本沒有提及。加盟商應能提出相對要求,明確總部違約時的懲罰條款,特別是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和後勤支持,並要求總部實際實現。第八,關於糾紛的處理。壹般在特許經營合同中會明確列出管轄法院,通常總部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以便將來總部人員在需要時更方便地往返於附近的法院。值得壹提的是,某加盟總部曾在合同中規定,加盟商想要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在這種情況下,調解委員會的成員是誰?如果都是總部出的問題,那麽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向總部,不利於加盟商。由於合同的原因,加盟商不能無視調解委員會直接去法院起訴。因此,筆者建議加盟商在遇到類似條款時應要求刪除。第九,合同解除的處理。當合同終止時,加盟商最重要的事情是拿回押金。這時,總部會檢查加盟商是否有違約或欠款行為。同時,總部可以要求加盟商自行拆除招牌。如果壹切順利,沒有欠款,總部會退還押金。然而,壹旦發生糾紛,是否拆除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焦點。壹些總部甚至雇傭自己的員工拆除招牌。在這種情況下,加盟商需要依賴於最初為招牌提供資金的人。如果是由被特許人出資,那麽招牌“產權”的所有權應屬於被特許人。雖然總部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如果真的想拆除,必須通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則屬於破壞罪。第十,這是最後要註意的壹點,即合同簽訂後,雙方必須各執壹份。壹次,壹家連鎖超市與加盟商簽訂合同後,總部留下了兩份合同,沒有給加盟商留下壹份。後來,它被公平貿易委員會起訴要求改正。因此,加盟商必須記得保留壹份副本,以便清楚地了解合同內容並確保自己的權益。當然,最重要的是在簽署合同之前先把合同的內容看清楚,並逐壹了解內容。如果有什麽不清楚或不清楚的地方,妳應該問清楚總部的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