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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運輸中分運單和主運單有什麽區別?

1、對象不同

航空分運單作為集中托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貨物運輸合同,合同雙方分別為貨A、B和集中托運人。

航空主運單作為航空運輸公司與集中托運人之間的貨物運輸合同,當事人則為集中托運人和航空運輸公司。貨主與航空運輸公司沒有直接的契約關系。

2、作用不同

主運單的作用是告知航空公司,相關貨物的數據,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及相關收發貨人的信息與要運至的目的地。

分運單的作用是讓貨主知曉相關貨物所安排的航空公司和預訂的是航班公司,並告知貨代所收到的貨物相關重量體積數據,藉此向貨主收取相關運費。

擴展資料

根據《華沙公約》第七條第壹款與第四款的規定,托運人應當填寫航空貨運單正本壹式三份,承運人根據托運人的請求填寫航空貨運單的,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應當視為代托運人填寫。其他法律體系關於本項的立法取向與華沙公約也是壹致的。

可見,航空貨運單的填寫義務人是托運人,托運人應對自身提供的貨物信息負責。而且退壹步來說,即使托運人因為種種原因未能填寫,那麽在沒其他證據證明的情況下,航空承運人也有權代托運人填寫。

這裏的“代為填寫”實際是壹種代理關系,托運人作為被代理人,根據法律規定,仍要對填寫的內容承擔責任。因此,筆者提醒,這裏的法律規定對承運人是有利的,所以托運人為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準確、合理的要求填寫貨運單才是正確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