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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開墾成耕地是否合理

法律分析:草原開墾成耕地,是不合理的,依法將受到處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在二十畝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在十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

(壹)開墾草原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窯、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剝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廢棄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的;

(四)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種植牧草和飼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嚴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嚴重毀壞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