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立居住證的,制證時間由原來的15個工作日縮短至7個工作日;居住證補辦的話,可以當場領取。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領居住證。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享受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首先,申請居住證需要的材料有:
1,居民身份證。
2.居民自己的照片。
3.能夠證明居民住址、就業單位和受教育程度的證明文件。把這些材料帶到當地派出所。
二、申領居住證需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在居住地合法穩定就業,意味著未來可能在本市就業6個月以上;
2.在居住地有穩定住所,是指未來在本市有可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
3.在居住地連續學習。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和簽註管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和出租人應當協助受理和發放居住證。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居民身份證、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第十條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1。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完成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暫停;辦理完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的居住期限自辦理完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