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交警也屬於公務員。由於公務員法的調整,政府出臺了相關政策法規。嚴禁民警以個人或他人名義開辦企業,或以入股、中介、雇傭等形式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嚴禁民警家屬在娛樂行業從事經營活動,或在轄區內從事與其職權有關的經營活動。
二。第九章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1.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3.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違紀的財物,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應當返還原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退還原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屬於國家財產,不應當返還或者不能返還原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上繳國庫。
註意:這些規定不是說交警不能做生意,而是說所有的公務員都壹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