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姚佳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被告姚佳欣賠償原告王思雨、王輝、張平宣、劉小仙經濟損失15146元5角喪葬費、被扶養人王思雨生活費30352元共計45498元5角(含已支付的15000元),支付期限為判決生效後十日內。
第三,作案刀具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