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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條規定餐館不能養貓?

市場監管總局2018發布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第4.2.6條規定如下:

4.2.6飼養、屠宰畜禽等動物的區域應位於餐飲服務場所外,並與餐飲服務場所保持適當距離。

根據我國工商部門的相關規定,處罰金額壹般在1000-5000元左右。餐飲服務場所不允許飼養家禽家畜等動物。如果消費者在進店時遇到被餵食的貓狗,不要隨意逗它們,以免受傷。如果不小心被抓傷或咬傷,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