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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廳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制定司法行政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指導和監督全省監獄刑罰執行和罪犯改造工作。

(三)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勞動教養管理和戒毒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指導和管理全省社區矯正工作。

(五)制定全省法制宣傳和法制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區、各行業的法制宣傳、法制治理和對外法制宣傳工作。

(六)指導和監督全省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和公證工作;對在我省設立的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外國(境外)律師機構進行綜合管理。

(七)指導全省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基層司法所和人民調解、幫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八)依法指導和監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工作;參與全省司法行政立法工作;負責仲裁委員會的登記工作;指導全省司法行政中的港澳臺法律事務工作。

(九)負責全省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註冊管理。

(十)監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指導協調全省“12348”法律服務工作。

(十壹)組織實施本省國家司法考試。

(十二)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建設、基層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導司法行政高等職業教育;管理省監獄勞教系統和直屬高校領導班子,協助市委管理司法行政機關領導幹部;配合法律服務等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監督工作。

(十三)負責部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和省級監獄勞教系統分管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十四)指導和協調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信息化建設;指導和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開展與相關國際同行的業務往來,開展政府與民間的法律交流與合作。

(十五)指導和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支彈藥、服裝、車輛、通訊設備等物資裝備。

(十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