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
(2)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危險品、彈藥和承運人不能判明性質的化工產品;
(3)動物及妨礙公***衛生(包括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4)能夠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
(5)規格或重量超過規定的物品。
該物品屬於壹般的生活物品,不屬於易燃易爆品和管制危險物品,不屬於毒品和限制攜帶物品,但壹定要密封好,不要泄露氣味,隨身攜帶通過安檢是沒有問題的。
違禁品指法律規定不準私自制造、購買、使用、持有、儲存、運輸進出口的物品。不同的國家規定的禁品不同。在我國,為維護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法律規定武器、彈藥、爆炸物品(如炸藥、雷管、導火索等)、劇毒物品 (氰化鈉、氰化鉀等),麻醉劑 (鴉片、海洛因,嗎啡等)、放射性物品等均為違禁品。對違禁品的私制、使用、儲運和進出口等保險公司不應予以承保。
1、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性、強酸堿性和放射性揮發性的各種危險物品,如雷管、火藥、爆竹、汽油、酒精、煤油、桐油、生漆、火柴、農藥等所有列入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化學危險品實用手冊》中的化工產品;如妳交寄的化工產品未列入“化學危險品實用手冊”中的,妳必須提供地市以上壹級化工產品鑒定部門出具的鑒定書。
2、麻醉藥物和精神物品,如鴉片、嗎啡、可卡因、高根等;國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遞的物品,如軍火武器、貨幣等。
3、容易腐爛的物品、各種活的動物(如鮮魚、鮮肉等)。
4、反動報刊、書籍、窗口或者淫穢物品等。
5、內置鋰電池,化學電池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八條
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做出危險物品標誌和標簽,並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範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
第八百壹十八條
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