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鍋爐水質標準》(GB1576)適用於額定出口蒸汽壓力小於或等於2.5MPa的固定式蒸汽鍋爐和汽水鍋爐,以及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加壓熱水鍋爐和常壓熱水鍋爐。
對蒸汽品質要求不高且無過熱器的鍋爐,在用戶報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後,堿度指標上限可適當放寬。
擴展數據:
鍋爐水的常見分類有:
原水:指未經消毒、過濾的水,如河水、溪水、井水、水庫水等。
給水:指通過給水泵從除氧器輸送到鍋爐的化學水。
補給水:鍋爐補給水是在完成壹個汽水循環後,補充損失或外供的部分,使鍋爐始終在安全水位運行。
生產回水:蒸汽或熱水的熱能利用後,其冷凝水或低溫水應盡可能回收利用,稱為生產回水。
軟化水:軟化水壹般經過處理,不含可溶性鈣鎂化合物。
鍋爐水:鍋爐蒸發受熱面(直流鍋爐)或循環回路(汽包鍋爐)中的水。
汙水排放:鍋爐汙水是指鍋爐排出的含有水渣或高濃度鹽的水。
冷卻水:冷卻水是用水帶走設備運輸過程中產生的多余熱量,使設備在常溫下運行。只有經過結垢處理、汙垢處理、腐蝕和微生物繁殖後才能回收利用。
鍋爐水質檢查檢驗項目:
給水pH、給水含氧量、給水硬度、給水氯化物、鍋爐水總堿度、給水氯化物、給水磷酸鹽、給水pH、給水亞硫酸鹽、給水亞硝酸鹽等。
鍋爐水質檢查檢驗標準:
GB/T 14637-2007工業循環冷卻水和水垢中銅和鋅的測定-原子吸收光譜法
GB/T 14642-2009工業循環冷卻水和鍋爐水中氟、氯、磷酸鹽、亞硝酸鹽、硝酸鹽和硫酸鹽的測定離子色譜法
GB/T 1576-2018工業鍋爐水質
GB/T 16811-2018工業鍋爐水處理設施運行效果及監測。
GB/T 24947-2010船用輔助鍋爐水質要求
HG/T 3924-2007鍋爐水處理劑性能評價動態方法
TSG G5001-2010鍋爐水(介質)處理監督管理規則
TSG G5002-2010鍋爐水(介質)處理檢驗規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沒有制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