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主體為壹般主體;
2、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3、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為國家保護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
4、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林、方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體是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保護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
4、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
故意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非法捕撈水產品數量較大的,壹貫或多次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為首組織或聚眾非法捕撈水產品的,采用炸魚、毒魚、濫用電力等方法濫捕水產品,嚴重破壞水產資源的,非法捕撈、抗拒漁政管理的,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