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從事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規定。
營業執照是企業或組織合法經營權的證明。營業執照的登記項目有: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營業執照主要包括:企業名稱和地址、負責人姓名、籌建或開業日期、經營性質、生產經營範圍、生產經營方式等。沒有營業執照,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不得開業,也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或做廣告,銀行不得開戶。
法律依據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更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營業執照。
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周邊倉庫地址變更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更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三)與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相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食品經營者需要延長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三十條食品經營者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延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經營許可證換發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三)與換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有關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