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的認定有五個標準:
1.抗辯事由:必須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人身、財產權利和自己或他人的其他權利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
2.抗辯條件:必須有不法侵害。
3.抗辯時間:必須是正在進行的違法侵權行為。
4.抗辯對象: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
5.防衛限度: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什麽情況下是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在生命受到威脅的前提下,為了保全自我生命權,必須使用激烈的正當防衛手段的情形。正當防衛是壹種法定情形,只有法律規定了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正當防衛中的殺人分為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防衛過當要根據情況考慮。如果防衛過當的程度超過了刑法的某些條件,就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甚至附帶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