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職業資格證書條例》第二條是對從事某壹職業所必需的知識、技術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職業資格包括專業資格和職業資格。職業資格是指某壹職業(工種)的知識、技術和能力的起點標準。職業資格是指政府對某些責任重大、社會普遍性強、關系到社會公眾利益的職業(工種)的準入控制。是依法獨立執業或從事特定職業(工作)的知識、技術和能力的必備標準。第三條職業資格由國務院勞動人事行政部門通過學歷認證、資格考試、專家評審、職業技能鑒定等方式進行評價。考核合格者,頒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第四條職業資格證書是國家對申請人所學專業(工種)知識、技術和能力的認可,是求職、上崗、自主創業和用人單位聘用的主要依據。第五條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遵循自願申請、費用自理、客觀公正的原則。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其他國籍人員,均可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程序申請相應的職業資格。第六條職業資格證書實行政府指導下的管理,由國務院勞動人事行政部門綜合管理。壹批專業技術資格和職業技能鑒定(技師、高級技師和技術等級評定)納入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勞動部負責技能型職業資格鑒定和證書的頒發和管理(證書的名稱和種類按現行規定執行)。人事部門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資格評價和證書的頒發與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第七條國務院勞動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研究確定職業資格的範圍、職業分類(專業和工種)、職業資格標準以及學歷認證、資格考試、專家評審和技能鑒定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