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歐盟將包括854/2004、882/2004、96/23/EC、96/93/EC在內的多部法規進行了整合,發布了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17/625法規《確保食品、飼料、動物健康和福利、植物健康和植保產品等法規有效實施的官方監管及其他官方管理活動總體要求》,2022年12月相關條款將陸續生效。該法規規定了歐盟各成員國主管部門應實施的官方監管要求,並建立新的官方監管信息管理系統(IMSOC),用於監管及有關信息的傳遞。出口歐盟食品第三國官方監管應等效於該法規相關要求。
對不合格情況采取的措施
確定不符合規定的,主管部門應當確定不合格的原因和問題嚴重程度,確定經營者的責任;確保有關經營者采取糾偏措施,並防止問題再次發生。
主管部門應采取但不限於以下措施:要求對動物實施處理;要求卸貨,轉移至另壹運輸工具,保管和照料動物,規定檢疫期限,延遲屠宰,如有必要,可尋求獸醫協助;要求對貨物進行處理,更改標簽或修正提供給消費者的信息;限制或禁止動物和貨物投放市場、流通或進出口;要求或禁止退回貨物至啟運國;要求經營者提高自控頻率;要求對有關經營者的某些活動實施強化的或系統的官方監管;要求召回、收回、清除和銷毀貨物,並在適當情況下允許改變貨物用途;要求在適當的時限內,暫停經營者所有或部分業務,隔離或關閉經營者的所有或部分生產或經營場所;要求暫時吊銷或撤銷相關企業或運輸工具的備案或註冊資格、運輸商或駕駛員資格等;只要是最適當的人類健康、動物健康和福利保護措施,可要求屠宰或急宰動物。
主管部門應向有關經營者出具決定采取措施的書面通知及作出決定的理由;說明企業針對決定享有申訴的權利告知申訴適用的程序和時限。發生的壹切費用由負責的經營者承擔。
主管部門對出具虛假或誤導性官方證書或濫用官方證書的情況,應暫停簽證人員的證書簽發資格;撤銷已經簽發官方證書;采取措施防止違規行為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