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人利用特區政策的漏洞,官丄商勾結偽造倒賣增值稅發票,然後找人在外國(潮汕人遍布全球)開個帳號,1元的衣服,做成10元的單子,然後官丄商勾結 報關、匯款,就可以拿到國家3元的退稅……這是何等的聰明啊!終於,2000年汕頭的黑夜來了,國家對汕頭長期“黑色經濟”的容忍已經到了盡頭,於是當中央的重拳壹擊,立馬亂了方寸,火燒朝廷欽差大臣,
當年在汕頭龍湖迎賓館,當晚龍湖迎賓館欽差大臣所住的房間的窗戶被人用木條釘死,然後放火,不只燒死1人,是燒死2人,2人重傷,歷史稱[火燒南洋樓],導致當時朱總下汕頭,這事牽連的不只是汕頭,還有普寧。
根據《刑法》第153條對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規定:
第壹百五十三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