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情況下公安局可以立案?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審查管轄範圍內的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那麽,什麽情況下公安局可以立案呢?換句話說,公安局立案的案件有哪些?這是給妳的介紹。壹、公安局可以立案的條件是指決定立案必須具備的基本要素。是判斷立案決定是否正確的依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是指有客觀真實的證據證明存在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這並不意味著證明犯罪的證據需要充分,而不應該是偵查人員基於估計和推測得出的結論。(2)法定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必須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受到懲罰。只有這個犯罪事實確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才能立案。二、公安局立案的案件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確立為刑事案件:(1)殺人案件。故意殺人:“打砸搶”致人死亡。(2)傷害案例。流氓傷害別人;暴力報復致人重傷:“打砸搶”致人傷殘。(3)搶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搶劫公私財物的;因“打、砸、搶”而破壞財產。(4)投毒案。投擲有毒物品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5)縱火。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6)爆炸事件。利用爆炸進行破壞、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7)水案。故意破壞水庫、河流等堤壩,毀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人員傷亡的。(8)強奸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或者輪奸婦女,或者強奸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9)盜竊。盜竊槍支、彈藥(包括小口徑步槍)和爆炸物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600元以上的。盜竊財物,數額小於前款所列數額,但造成嚴重後果,盜竊保險櫃,連續破門、開鎖,或者采用其他不良作案手段的。(10)詐騙案。使用各種欺騙手段,騙取公私財物(參照盜竊罪標準);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造成壹定後果的。(11)搶劫案。搶劫公私財物(參照盜竊案件立案標準);搶奪槍支彈藥。(12)敲詐勒索案。以恐嚇、威脅手段勒索公私財物等等。希望對妳有幫助。事實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都會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如果投訴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如果妳不知道如何申請復議,或者想了解這方面的其他法律知識,我建議咨詢專業的刑事律師,相信他們會對妳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