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2、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及時將受理信息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簽發;
3、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審核簽發的制證信息後,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制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需要的材料下:
1、居民身份證遺失報告,並有派出所掛失登記記錄;
2、戶口本;
3、居民身份證標準相片兩張。
身份證掛失方式如下:
1、身份證丟失後,本人應盡快攜帶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政大廳,進行丟失補證的申報。民警對戶口簿、本人、電腦戶籍上的信息核對後,對當事人進行信息采集和證件辦理;
2、首先進行相貌信息采集,就是拍攝證件照。由於背景是淺色,當事人應穿著深色衣物,露出眉毛和耳朵,不要佩戴耳釘、項鏈等首飾和頭飾,不許化濃妝。如果平時戴眼鏡的情況比較多,為了避免身份證上的相貌與生活中差異過大,並且出於避免閃光燈遇鏡片反光的目的,可在照相時戴眼鏡框。拍照之後,采集當事人指紋信息;
3、信息采集完畢後,當事人在確認單上簽字,壹個月後可到公安機關領取新證。如果著急用,可以辦理加急手續,10個工作日由郵政部門寄送到指定地點。如果在辦證期間需要辦理銀行卡業務或者購買火車票、飛機票,當事人可現場辦理臨時身份證,或開具相關戶籍證明。臨時身份證和戶籍證明,在有效期內都具備身份證的法律效力,只是沒有磁條和芯片,不能夠刷卡買票。
綜上所述,未滿16周歲的,提供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及親屬關系證明,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