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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後,為什麽要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改革開放後,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原因:

1、就全國來說,農業發展水平比較低,主要是手工勞動,因此不適合大規模的經營,而將經營的單位劃小到家庭,同這種手工勞動的生產水平相適應。

2、原來那種大規模經營下的集體勞動(改革前農村以生產隊為基本生產經營單位,農民評工記分年終分配)對每個人的勞動數量、質量很難準確統計,因而必然是平均主義的“大鍋飯”,而以家庭為經濟單位可克服幹多幹少壹個樣的平均主義。

3、農業生產的勞動對象是動物、植物等生命體,勞動對象的這種特性要求勞動者有更強的責任心,以家庭為經營單位有助於這種要求的實現。所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得以蓬勃發展。

擴展資料:

實質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質是打破了人民公社體制下土地集體所有、集體經營的舊的農業耕作模式,實現了土地集體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確立了土地集體所有制基礎上以戶為單位的家庭承包經營的新型農業耕作模式。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特定社會經濟條件下的歷史選擇,該種農業生產組織形式與傳統的農業生產組織方式(大集體時期)相比具有較大的進步,在改變農村經濟格局的同時,奠定了經濟發展和後續改革的基礎,調動了農業生產者的積極性,為我國農民脫貧起到了重要作用。

消極影響

1、家庭分散經營,經營規模過小,難以形成規模經濟效益。

2、農民不能自由處置土地,限制了農民的擇業自由。

3、農村基礎設施難以建設,農業生產長期高成本。

4、家庭小塊田地分散經營,不利於農業科技水平的提高。

5、家庭小塊田地分散經營,增加了農業生產的管理成本。

6、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土地制度缺乏規範化的法律保障,制約了農民通過經營土地提高收入的能力。

7、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