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上乘客限量生活用品及數量如下:
1.葡萄酒:2公斤(包裝完好)
2.發膠和網布:1瓶(350ml,總量不超過1000ml或1kg)。
3.摩絲和光亮劑:1瓶(350ml,合計不超過1000ml或1kg)。
4.香水:500ML(少於1000ml或總共1kg)。
5.農藥:1瓶(350ml,總量不超過1000ml或1kg)。
6.空氣清新劑:1瓶(350ml,總量不超過1000ml或1kg)。
7.含有易燃物質的其他生活用品:總量不超過1000ml或1kg。
8.打火機(含可燃氣體或燃料):5。
9.安全火柴:5盒。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規定:
第二十六條民用航空器上的旅客和其他人員及其行李必須接受安全檢查;但是,國務院規定免檢的除外。
拒絕接受安檢者不得登機,損失自行承擔。
第三十二條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禁止隨身攜帶或者投遞下列物品:
(1)火器、彈藥、軍械和警用裝備;
(2)控制工具;
(3)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物質;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違禁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規定:
第壹百零壹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禁止以非危險品的名義托運危險品。
禁止乘客攜帶危險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旅客攜帶槍支和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但執行公務並按照國家規定取得批準的除外。禁止違反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危險品作為行李托運。
危險品的名稱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並公布。
第壹百零二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不得運輸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運輸未經安全檢查的行李。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對運輸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證安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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