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資等級制度。指根據工作的復雜程度、繁重程度、風險程度、精確程度等因素將各類工作進行等級劃分並規定相應工資標準的壹種工資制度,是其它工資制度的基礎,也稱基本工資制度。其主要特點是從勞動質量方面來反映勞動差別。
2、工資調整制度。工資調整制度是工資等級制度的補充。其主要內容有考核升級、自動增加工資、考核定級、提高工資標準等。使工資制度在變動中趨向平衡和合理。
3、工資支付制度。指計算支付職工工資的有關原則,標準和具體立法的壹種制度。主要包括支付原則、各類人員的工資待遇和特殊情況下的工資處理的等內容。
4、工資基金管理制度。工資基金指用人單位從其經營或者利潤中提取的用於職工工資的那部分基金。通常所說的工資基金管理指國家規定壹系列的工資基金審批程序和監督措施,地各單位工資基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審計等行政管理活動。我國現階段企業執行的基本工資制度主要有等級工資制、崗位工資制、結構工資制、崗位技能工資制等。
工資制度必須遵循以下四項基本原則:
1、按勞取酬原則;
2、同工同酬原則;
3、外部平衡原則;
4、合法保障原則;
綜上所述,我國工資制度是國家依據按勞分配原則所制定的勞動報酬制度,體現個人消費品的分配關系和分配原則。
我國以等級工資制為基礎,采取計件工資、計時工資和工資加獎勵、津貼等工資形式。工資制度要隨著生產設備、工藝過程、勞動組織、勞動條件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和改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