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5號)
現將《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和廢止部分規範性文件的決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戴煒
2016年5月6日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和廢止部分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為加強市政府規範性文件管理,適應現行管理需要,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修訂《葫蘆島市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報獎勵辦法》(市政府令第167號),廢止《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限制部分外埠機動車轉入我市的通告》(葫政告字〔2016〕1號)等3件市政府規範性文件。
附件:1、葫蘆島市人民政府決定修訂的規範性文件
2、葫蘆島市人民政府決定予以廢止的規範性文件
附件1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決定修訂的規範性文件
將《葫蘆島市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報獎勵辦法》(市政府令第167號)第九條:“(七)舉報瞞報壹般事故的,獎勵人民幣10000元。較大事故的,獎勵人民幣20000元”修改為:“(七)舉報瞞報壹般事故的,獎勵人民幣10000元。舉報較大事故的,獎勵人民幣20000元。”
附件2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決定予以廢止的規範性文件(3件)
序號文件名稱發文字號制發日期廢止的理由1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於線路施工征用房屋、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公告葫政告字〔2012〕10號2012年9月27日適用期已過,實際上已經失效。2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防空警報試鳴的公告葫政告字〔2015〕4號2015年8月29日適用期已過,實際上已經失效。3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限制部分外埠機動車轉入我市的通告葫政告字〔2016〕1號2016年1月15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二手車便利交易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16〕13號)中“營造二手車自由流通的市場環境,不得制定實施限制二手車遷入政策”的要求,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和安全標準,在環保定期檢驗有效期和年檢有效期內的二手車均可辦理遷入手續,已經實施限制二手車遷入政策的地方,要在2016年5月底前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