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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種疾病和醫療退休標準

1,各種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周圍神經肌肉疾病等。,經治療後,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單肢癱瘓,肌力2級以下(含2級)。

(2)兩肢或三肢癱瘓,肌力3級以下(含3級)。

(3)雙手或雙腳雙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4)完全性(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癥。

(5)中度運動障礙,無肢體癱瘓。

2.長期嚴重呼吸困難

3.長期心功能在III級以上。左心室疾病的左心室射血分數?50%。

4.惡性室性心動過速治療無效。

5、各種難以治愈的重度貧血,經治療後血紅蛋白長期在6 g/dl以下(含6 g/dl)。

6、全胃切除或全結腸切除或小腸切除3/4。

7.慢性嚴重肝功能損害。

8.不可逆的慢性腎衰竭。

9、各種代謝或內分泌疾病、結締組織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引起的心、腦、腎、肺、肝等壹個以上主要器官的嚴重並發癥,功能障礙失代償期。

10,各種惡性腫瘤(包括血液系統腫瘤)經綜合治療、放化療失敗或術後復發。

11,壹只眼有光感或無光感,另壹只眼矯正視力。

12,雙眼視力矯正

13,慢性器質性精神障礙,經系統治療2年仍有下列癥狀之壹,並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癡呆(中度精神發育遲滯);持續或頻繁的妄想和幻覺,持續或頻繁的情緒不穩定和無法控制的沖動發作。

14,精神分裂癥,系統治療5年仍不能恢復正常者;偏執型精神障礙,持續妄想,5年無法緩解,嚴重影響職業功能。

15.難治性情感障礙,系統治療5年仍不能恢復正常,男性50歲以上,女性45歲以上,嚴重影響職業功能。

16.有明顯強迫人格發病基礎的難治性強迫癥,經過5年系統治療無效,嚴重影響職業功能。

17.符合《職工工傷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標準的為1至4。

法律依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是指國家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定的醫療期滿後,由有關授權機構對傷殘程度和傷殘程度作出的結論。

1和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原則和分級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員工在職業活動中因職業病造成的工傷和傷殘程度的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