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4、自願結婚的當事人雙方各填寫壹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5、當事人宣讀本人的聲明書,婚姻登記員作為監誓人在監誓人壹欄簽名;
6、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7、頒發結婚證。
結婚登記需要的材料如下:
1、要進行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包括戶口簿、身份證;
2、當事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男女雙方要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帶齊以上材料到婚姻登記機關按程序進行登記。
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如下:
1、結婚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對另壹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幹涉;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3、雙方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4、必須符合壹夫壹妻制
任何人都只能有壹個配偶,不能同時有兩個活兩個以上的配偶。民法典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重婚。重婚,就是有配偶又與第三者建立婚姻關系。重婚是壹種犯罪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身份證、戶口本)***同到壹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流程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典法》第壹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對另壹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幹涉。
第壹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壹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