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第十七條出售學生票除出示相應證件外,還應當按照下列原則辦理:
1.普通大學、高等專科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小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是指在年限、學期、課程體系等方面符合政府教育部門要求,經同級教育機構登記註冊的機構,不包括各類職工大學、電大、技工學校。
2.“無工資收入學生”是指沒有固定工資收入的學生。學生是否有工資收入由學校決定,鐵路會憑學校發放的優惠卡售票。如果能證明有工資收入的學生用優惠卡買票,車站可以拒絕出售學生票,並通知學校處理。
3.當學生父母不在學校,住在兩個地方時,學生會選擇其中壹個,登記在學生優惠卡上。如果學生家長搬家,根據學生申請和學校確認,可以更改學生優惠卡上的乘車間隔並加蓋公章或更換新卡。學生回國後,院校搬遷或調整,也可以憑學校證明和學生優惠卡將學生票賣給新的院校。
4.學生每年限購4張單程優惠票,當年未使用的次數不能留作下壹年使用。
短途線路要賣學生票,但是直達列車或者換乘少的長途線路也可以賣。學生買聯程票或者乘車區間涉及動車組列車的,可以分期購票。學生票分段發售時,發售第壹張車票的車站會註銷學生卡中的車次,換乘車站會使用發售的上壹張車票,所以不會註銷車次。
6.在上下客站上車的學生(優惠卡上註明乘車地點)可以出售列車上的全部學生票,列車長會在優惠卡的同壹欄註明“乘坐XX次列車”。
7.當優惠卡記錄的車站是沒有快車、直達車的車站時,就近的大站(可以超過優惠卡規定的區間)可以出售學生票。
8.如果您超出了優惠卡上記錄的時間間隔,您將被視為普通乘客,並支付全價。
9.華僑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回家時,車票會賣給邊防哨所。
10.符合優惠條件的學生無票乘車時,除收取車費外,還應將優惠卡登記蓋章為登記車次。
法律依據:
鐵道部關於公布修訂內容的通知。第二十條第四款後增加三項:“4。學生證沒有按時到學校登記。5.學生證優惠乘車區間已更改但未加蓋學校公章。6.沒有“學生火車票優惠卡”,“學生火車票優惠卡”無法識別或與學生證不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