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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含進口成分出口貨物原產地標準主要制造加工程序清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含有進口成分的貨物。

原產地標準主要制造和加工程序清單

(1992年4月1992日對外經濟貿易部令第2號發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第六條,制定含有進口成分的出口貨物原產地標準的主要制造加工程序清單如下:

項目編號商品名稱主要包括制造、加工程序或其他要求。

第壹類活動物和動物產品

第三章

03.03取冷凍魚卵,分揀,冷凍。

03.04新鮮、冷藏或冷凍魚片以及去內臟和去骨。

其他魚(不論是否切碎)

03.06蝦蟹的去殼和冷凍。

03.07冷凍或幹燥的烏賊、魷魚和章魚去內臟、冷凍或幹燥。

第5章動物腸衣的清洗、分類、鹽漬或幹燥

第二種植物產品

第八章腰果仁的去殼和剝皮

08.01

第四類食物;飲料、酒和醋;

煙草和加工煙草替代品

第17章糖和綿白糖都是用原糖做的。

17.01

第18章

18.04-可可脂、可可脂;可可粉;由可可豆制成

18.06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第二十四章

24.02-香煙和香煙;其他煙草產品是由煙草制成的。

24.03

第六類化學工業及其相關產業

工業產品

第二十八章無機化學品;貴金屬和稀土金由本稅目號以外的原料制成;

28.01-屬,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也可在該稅則號下進口。

28.51有機和無機化合物的原料,其價值不得超過成品。

出廠價的75%

第二十九章有機化學品由稅號以外的原料制成;

29.01-也可以使用本稅則號下的進口料件。

29.42價值不超過成品價值的材料。

價格的75%

第三十章由兩種或兩種以上成分與本稅號以外的原料混合而成;

30.03用於治療或預防的中成藥也可在本標題下進口。

未按校準劑量包裝或未零售的原材料的價值不超過成品的價值。

包裝出廠價格的75%

30.04用於治療或預防,由本稅目號以外的原料混合而成;

或者非混合中成藥(不含稅)也可以在本稅號下進口

品目30.02和30.05原材料,其價值不超過成品的價值。

或30.06項),出廠價的75%。

包裝或校準的劑量或形狀

或者以零售模式包裝。

第31章肥料由本稅號以外的原料制成;

31.01-也可以使用此項目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