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監督委員會成員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了解村務公開的決策和執行情況。監督委員會主任列席涉及村級重大問題的村黨組織會議。監督委員會全體成員列席了村黨組織的會議,並認真記錄了監督委員會參加村“兩委”會議的情況。
3、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召開涉及監委督辦的重要會議,要通知監委主任出席;上級發給村“兩委”的與監督委員會監督工作有關的文件應同時發給監督委員會,以確保監督委員會的知情監督。
4.監督委員會有權查閱、復制與監督事項有關的各種非保密文件和資料,對村民反映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有權要求村“兩委”就監督事項作出說明並提供材料。
5、村級資金支出、集體資產承包、租賃、轉讓和集體資源開發利用、集體土地征收、工程招投標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項,必須由監督委員會簽字蓋章,街道辦事處方可受理。村級財務支出憑證須經監督委員會集體審核簽字蓋章後方可報銷。
6、黨務、村務內容必須經監督委員會審核,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後方可公開。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保證公示的及時性和真實性。
7、街道包村幹部負責協調村“兩委”每月至少壹次向監督委員會通報工作情況,接受監督,聽取意見和建議,指導監督委員會開展工作。
8.監督委員會參與對街村“兩委”及其成員勤勉工作的評價。考評結果作為街道對村“兩委”考評的重要依據,所占比例不低於總分的20%。
9、監督委員會發現村“兩委”違反法律法規、上級政策和村民自治章程,損害村民利益的,可以提出批評並要求予以糾正;村“兩委”作出的不符合法定程序和民主議事規則的決定,可以建議予以撤銷,必要時可以建議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質詢。
10、村“兩委”上報的計劃生育指標審批、民政、基本建設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必須有監委簽字蓋章,街道才能受理。
11.經街道紀委、監委批準,可以到街道檢查村賬和與村務有關的材料。
12.監察委員會無法進行合法有效監督時,可以向街道紀委和市有關部門反映情況,街道紀委和市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妥善處理和回復。街道紀委要加強對監委工作的指導和日常管理,每年至少舉辦壹次業務培訓班,不斷提高監督水平;要積極支持監督委員會的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