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事案件有哪些?
1,殺人。故意殺人;“打砸搶”致人死亡。
2.受傷案例。流氓傷害別人;暴力報復造成重傷的;“打砸搶”致人傷殘。
3.搶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搶劫公私財物的;因“打、砸、搶”而破壞財產。
4.投毒案。投擲有毒物品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
5.縱火。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利用爆炸進行破壞、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水案。故意破壞水庫、河流等堤壩,毀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人員傷亡的。
8.強奸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或者輪奸婦女,或者強奸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
9.盜竊。盜竊槍支、彈藥(包括小口徑步槍)和爆炸物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600元以上的。盜竊財物,數額小於前款所列數額,但造成嚴重後果,盜竊保險櫃,連續破門、開鎖,或者采用其他不良作案手段的。
10,詐騙案。使用各種欺騙手段,騙取公私財物(參照盜竊罪標準);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造成壹定後果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應當依法懲處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