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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含義如下: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指將飲用水水源納入明確界線的範圍內,保護飲用水水源全部或部分水系及混合水質保持不變或穩步改善,下限不低於比較無風險水質要求水域;

2、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指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農村飲水安全法》及省、市、縣二級水源地管理的規定,把飲用水水源納入明確界線的範圍內,劃分為半徑以內區、半徑以外區和環境敏感區以及三個在劃分範圍內和在實施保護措施時所整合考慮的主要因素,對飲用水水源進行保護和規劃。

保護區劃分應考慮以下因素:

1、水源地所處地區的氣候、地質、水源地因地形影響的汙染物傳播和水系流動範圍;

2、水源地附近的汙染物源;

3、水源地的水質安全保障,受到的汙染類型及抵抗力;

4、水源地附近的社會經濟建設,以及其他影響水源凈化的設施等。

在保護區劃分中,應當把飲用水水源劃分為半徑內區、半徑外區和環境敏感區:

1、半徑內區: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直徑在 2 m 以內的範圍,尤其是內部水體損壞程度大、汙染持續性強、水質水量控制難度大的水域;

2、半徑外區: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直徑在 2-5 km 以外的範圍,水體環境和水質狀況較為穩定,通常可實行地區的綜合治理;

3、環境敏感區:指壹些水質較敏感的區域,如沿河兩岸、湖面上升和排放口等,有限但較多風險汙染源聚集。

綜上所述,國家鼓勵、支持水汙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壹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汙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三條

水汙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汙染、城鎮生活汙染,防治農業面源汙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