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產銷過程中,明知工業過氧化氫是工業原料,不是食品的添加劑原料,被人食用後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但為了謀取利益,將死牛的牛肚、腸子用工業過氧化氫浸泡加工後作為好貨出售,構成產銷有毒有害食品。
案例索引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2012)北刑初字第18號刑事判決書
壹個法律案件的事實
張明雪王樹平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被告張明雪,男,出生於1958年7月。
被告王樹平,女,出生於1.960年6月。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明雪與被告人王樹平系夫妻。2009年10月25日10至20110期間,被告人張明雪、王樹平在北安北商城16號經營熟食攤位,被告人張明雪負責購買牛肚並在家中加工,被告人王樹平負責16號攤位。被告人張明雪在經營期間,購買部分死牛的牛肚、腸子,在家中煮熟後,用工業雙氧水浸泡使其變白,再運至北方商場16號熟食攤位銷售,獲取利益。201110 10月25日,公安幹警前往被告人張明雪家中將其抓獲,並查獲壹對正在浸泡的死牛肚。
交付審判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明雪、王樹平在食品經營過程中,明知工業雙氧水為工業原料而非食品添加劑原料,經人食用後會危害人體健康,但為謀取利益,將病死牛的牛肚、牛腸用工業雙氧水浸泡加工後作為良種牛的牛肚、牛腸出售,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二,被告人主觀上有實施同壹犯罪的故意,客觀上相互配合,是同壹犯罪。被告人張明雪是主犯,被告人王樹平是從犯。被告人張明雪、王樹平犯罪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明雪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王樹平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評論和分析
1.這類生產銷售的食品有以下兩個特點:(1)摻雜有毒有害物質,即對人體有生理毒性,食用後會引起不良反應,會損害身體健康的物質。所謂有毒物質,是指進入人體後能與人體內的某些物質發生化學變化,從而對人體的組織和生理功能造成損害的物質。所謂有害物質,是指攝入人體後影響和損害人體組織和功能的物質。這些有毒有害物質大多是作為添加劑混入食品中的。至於哪些是有毒有害物質,可以由衛生行政部門授權的食品衛生監測機構進行鑒定。(2)有毒有害食品是非食品原料,即這些物質是不可食用的原料。如“工業雙氧水”、“白酒摻工業酒精、石灰水摻牛奶”等等。
2.本罪是壹種行為方式。只要行為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故意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無論是否存在危害結果,都可以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