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鍋爐出廠時應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證明書、安全和維修說明書、監督檢驗證書(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書)”。
2、鍋爐安裝、維修和改造。從事鍋爐安裝、維修、改造的單位,應當取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特種設備安裝維修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鍋爐安裝、維修、改造。施工前,施工單位將擬進行的安裝、維修和改造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轄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並將開工通知送當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通知後方可開工。
3.鍋爐安裝、維修和改造的驗收。施工完畢後,施工單位應向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檢驗所申報鍋爐水壓試驗和安裝監督檢驗。檢驗合格後,由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檢驗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參與整體驗收。
4、鍋爐註冊。鍋爐驗收合格後,用戶必須按照《特種設備登記使用條例》的規定填寫鍋爐(普查)登記表,到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登記,申請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登記證。
5、鍋爐的運行。鍋爐操作必須由經過培訓並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持證人員操作,使用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八項制度和六項記錄。
6、鍋爐檢驗。鍋爐每年應定期檢驗壹次,未經定期安全檢驗的鍋爐不得使用。鍋爐的安全附件每年定期檢驗壹次,壓力表每半年檢驗壹次。未經定期檢驗的安全附件不得使用。
7.禁止將常壓鍋爐作為壓力鍋爐安裝。禁止使用水位計、安全閥、壓力表三項安全附件不全的鍋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