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在有關自然保護區、獵(漁)區和獵(漁)期內,禁止狩獵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存和繁殖的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野生動物遷徙、遷移期間,在前款規定區域以外的遷徙、遷移通道內,禁止並嚴格限制狩獵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存和繁殖的活動。遷徙路線的範圍和妨礙野生動物生存、繁殖的內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保護部門規定並公布。
關於野生動物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三條第壹款、第二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未取得特許獵捕證,在有關自然保護區、獵(漁)區、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按照特許獵捕證的規定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違禁動物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海洋執法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沒收捕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並處捕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漁獲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以上內容?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