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的石油輸出國組織於9月1960日在伊拉克首都巴格達成立。創始成員國為沙特阿拉伯、伊拉克、伊朗、科威特和委內瑞拉,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1965年,石油輸出國組織將其總部遷至維也納。
現有的13成員國有阿爾及利亞、安哥拉、剛果、赤道幾內亞、加蓬、伊朗、伊拉克、科威特、利比亞、尼日利亞、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和委內瑞拉。
石油輸出國組織組織角色
石油輸出國組織成員國代表(主要是代表團團長)在石油輸出國組織會議上協調和統壹了各自的石油政策,以促進石油市場的穩定和繁榮。石油輸出國組織秘書處負責組織的日常事務,接受理事會的指示,直接受秘書長領導。石油輸出國組織的經濟委員會、部長級監督委員會和其他執行機構履行許多職能,如協商、磋商和協調。
石油輸出國組織成員分析和預測當前局勢和市場趨勢,明確經濟增長率和石油供求等許多基本因素,然後協商在石油政策上作出哪些調整。例如,在以前的大會上,石油輸出國組織成員分別決定增加或減少該組織的總體石油產量,以保持石油價格的穩定,並為消費國提供穩定的短期、中期甚至長期石油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