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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被判開除公職後的養老金怎麽辦?

法律分析:開除公職後沒有退休金。行政事業單位幹部職工被開除公職後,其社會養老保險賬戶自動凍結作廢,恢復公職後才能延續以前的養老賬戶。在其他類型單位工作或者自己找工作的,要重新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為保障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界限終止勞動義務或因年老退出工作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目的是通過社會保險的方式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需求,為他們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二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的工作人員。公務員是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三條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法律對公務員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和監督,以及監事、法官、檢察官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被辭退後,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檔案移交新工作單位管理;沒有新的工作單位的,其個人檔案轉入其戶籍所在地人事部門下屬的人才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