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二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的工作人員。公務員是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三條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法律對公務員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和監督,以及監事、法官、檢察官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被辭退後,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檔案移交新工作單位管理;沒有新的工作單位的,其個人檔案轉入其戶籍所在地人事部門下屬的人才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