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外商投資企業單列):
(壹)有符合要求的名稱和章程;
(二)有由企業管理或者國家授權企業所有的財產,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和其他機構;
(四)有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必要的營業場所和設施;
(五)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少於8人;
(六)具有健全的會計制度,能夠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七)有符合規定數額並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註冊資本,國家對企業註冊資本數額有特殊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八)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範圍;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