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診療科目:限於中醫科、民族醫學科。配備中醫(專長)醫師的,應在診療科目下明確中醫(專長)醫師的執業範圍。
2、人員:身體健康,能夠勝任相關工作;至少具有1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執業醫師:具有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後在醫療機構中執業滿5年;具有《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經註冊依法執業。開展中藥飲片調劑活動的,至少有1名中藥專業技術人員。
3、設備:基本設備。診桌、診椅、脈枕、體溫計、紫外線消毒設備、汙物桶等。有與開展診療範圍相適應的其他設備(包括中醫診療設備);開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註射劑、穴位註射等存在壹定醫療安全風險的技術,應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
4、房屋:診所的使用面積和建築布局應滿足診療科目醫療需求。
5、具有國家統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範,制定診所人員崗位職責。
6、具備門診電子病歷系統,與所在地診所信息化監管平臺對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