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鍋爐是壹種以電為能源,采用電阻加熱或電磁感應加熱,通過鍋爐的換熱部分將介質水或有機熱載體(導熱油)加熱到壹定參數(溫度、壓力)時輸出額定工作流體的熱力機械設備。國務院修訂頒布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對鍋爐的定義是: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力或者其他能源將所裝液體加熱到壹定參數並承受壹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範圍定義為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於等於0.1兆帕(表壓)、額定功率大於等於0.1兆瓦的增壓熱水鍋爐和有機熱載體鍋爐。也就是說,無論使用什麽燃料,其規定範圍都是壹樣的,只是燃料熱源不同。電鍋爐還必須遵循《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
容積大於等於30L的蒸汽鍋爐,用戶必須到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鍋爐使用證登記,並接受使用證年檢。
對於容積小於30L的蒸汽鍋爐,我們習慣稱之為免檢小型蒸汽鍋爐(也叫蒸汽發生器),不需要辦理使用證。對於常壓熱水鍋爐,無論體積多大,都不需要辦理鍋爐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