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立案標準:
(1)非法捕撈水產品1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10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幼體、育雛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兩萬元以上的;
(三)在保護區捕撈水產種質200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2萬元以上的水產品;
(四)在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捕撈的;
(五)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捕撈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的漁具進行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情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第十條。
現有的危及資源的漁具漁法,應根據其對資源的危害程度區別對待。對資源危害較小的,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改造。對嚴重危害資源的要限期取締或淘汰,在徹底淘汰前適當限制其作業場所和時間。捕撈小成熟魚蝦的小眼網只允許在指定的水域和時間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