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野豬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可以養殖販賣,但需向當地林業局申請《陸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否則屬於違法。
2、馴養繁殖受國家或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須向縣級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陸生動物由林業部門主管,水生動物由漁業部門主管)提出書面申請,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發放“馴養繁殖許可證”,再憑馴養繁殖許可證向工商行政部門申請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才能從事野生動物馴養繁殖活動。
3、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書面申請報告,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表;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書面證明;
(2)與申請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種類、規模相適應的場所使用權、固定場所和必需的設施、資金儲備和固定資產投入、飼養人員技術能力等證明文件及相關照片;
(3)所申請的馴養繁殖野生動物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總體規劃;
(4)申請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種源來源證明材料;
(5)申請增加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的,需提交原有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數量和健康狀況的說明材料,以及已經取得的馴養繁殖許可證復印件和相關批準文件。
(6)縣、區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