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是元明清時期在少數民族地區建立的地方政權組織形式和制度。“土司”又稱“地方官”,是封建王朝中央政府任命分封的地方官員。“官、地、民”是其重要特征,即世襲的政治主權、所轄土地的世襲所有權和對依附於土地的農民的世襲主權。
土司剝削農奴的主要形式是勞役地租。農奴除了為土司提供繁重的無償勞動外,還以實物向土司進貢。
擴展數據:
明朝是土司制度的鼎盛時期,同時由於加強中央集權的需要,開始制約和削弱土司權力,所以是土司制度崩潰的起點。
明朝平定雲南後,在洪武至鄭桐(1368-1449)期間,采取各種措施甚至戰爭手段,粉碎了割據勢力陸川造成的邊境危機,西南邊疆的疆域得到了極大的擴張。
在鼎盛時期,明朝的疆域幾乎覆蓋了今天緬甸的全境,傳統的邊境行政制度已經不能滿足此時邊境管制的需要。為適應新形勢下西南邊疆的社會發展,明朝在西南邊疆逐步建立了壹套“內邊區”和“外邊區”分級管理的行政體制,深刻影響了西南邊疆的開發和疆域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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