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的土司制度是怎樣的?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封建王朝將世襲的官職授予壹些少數民族地區的各民族首領,以統治原有地區和人民的政治制度。這壹制度在西南、中南、西北少數民族地區,特別是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已經實行。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統治人民和“以洋制洋”的民族壓迫的產物。元朝時,各民族首領相繼被授予宣威使、傅玄使、安福使、趙球使、長官等官職,並在各民族雜居的道、州、縣設置地方官、吏。到了明朝,封建王朝壹般在授予少數民族首領的官職上加上“土”字,如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等。在各省偏遠地區,建立不同於內地的土司區,如宣威部、傅玄部、綏靖部等。大多數身為官員的少數民族領導人通常被稱為酋長。其實,土司制度中的土職包括地方官和土司兩種土階。所有的土地都歸地方官所有,地方官按人頭把土地分給自己的村民耕種,村民每年都要向地方官交稅和勞役。地方官是封建領主,除了向中央政府征收的稅捐之外,他們擁有各種特權。土司制度屬於封建領主的太平經濟範疇,其初始階段對當地生產力發展水平有壹定的適應性。明清時期,由於與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矛盾尖銳,逐漸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