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該行為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在天價葡萄案中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值得註意的是,盜竊行為和盜竊故意往往和毀壞、殘害行為,毀壞、殘害故意相伴而生。盜竊行為往往伴以毀壞、殘害手段,而盜竊故意也往往伴有毀壞、殘害的間接故意。因此,從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還難以對本案準確定性。問題的爭點在於科研活動是否屬於生產經營活動。
2、該行為不構成盜竊罪。認定本案是否構成盜竊罪,關鍵看盜竊的數額是否達到較大的標準。三人偷吃的葡萄市場價格僅為300余元,但卻使農科所40多萬元的科研投入打了水漂,不僅推遲了科研計劃,還可能造成國際競爭失利,間接損失不可估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的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本身的數額,而不包括給被盜者所造成的間接損失。這些損失只是量刑情節,而不是定罪標準。所以,本案的盜竊數額只能是300元,三人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