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壹條的規定。除了具備原告的訴訟請求資格、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賠償請求和損害事實依據外,還應當具備“損害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已經確認違法,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或者超過法定期限未予處理”的要件。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規定,應當提交賠償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要求、事實依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寫;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予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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