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
第四十八條
鐵路托運人托運貨物、行李、包裹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隱瞞或者謊報商品的名稱、性質;
(二)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品,或者在危險品中夾帶違禁物品。
(三)隱瞞或者謊報貨物重量,或者裝載、包裝超過規定重量的;
(四)其他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第四十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其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非危險貨物裝卸站、專用線、專用鐵路運輸危險貨物;
(二)未經批準攜帶超限、超長、超重、超重貨物的。
(三)攜帶物品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
(四)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可能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物品。